正確行程內容、順序、班機時間、降落城市以及住宿飯店,請以行前之書面行程表或說明會資料為準。 行程及餐食將會視情況(如季節、預約狀況、觀光地區休假及住宿飯店地點)調整。 如有行程不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 為顧及旅客人身安全與相關問題,在旅遊行程期間恕無法接受脫隊要求。 如有特殊餐食者,請於出發前至少三天(不含假日)告知承辦人員,以便提早為您安排。 •遊輪的船艙位都要佔床。 •以出發日計算,滿1歲以上的嬰兒才可登船。 •依遊輪公司規定:不接受懷孕任何週數的孕婦登船,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因受限於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第二十七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之條規款定而言,遊輪均不適合之;故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三十六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遊輪行程之異動】 •遊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遊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遊輪行程之預訂及付款】 •遊輪行程之訂位經確認後,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新台幣100,000元現金或現票予乙方。 •遊輪行程出發前93天,甲方應繳付全額費用予乙方,始得保留艙位。 •乙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 【遊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消費用: •甲方付訂後於出發前93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訂金100,000元+已支付之簽證費用為取消費用。 •甲方於出發前92-63天之間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訂金100,000元+已支付之簽證費用為取消費用。 •甲方於出發前62-33天之間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訂金100,000元+已支付之簽證費用為取消費用。 •甲方於出發前32-23天之間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20%+已支付之簽證費用為取消費用。 •甲方於出發前22-5天之間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30%+已支付之簽證費用為取消費用。 •甲方於出發前4-3天之間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50%+已支付之簽證費用為取消費用。 •甲方於出發前2天(含2天內)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100%為取消費用。 •甲方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 •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日期計算之規定。 【遊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甲方需於訂位時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甲方於出發前93天以上欲更改登船旅客名單時,需付每人20,000元遊輪更名手續費+已支付之簽證費用。(不得更換房型) •出發前92天內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 •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遊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甲方需於出發前92天以上,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輪入遊輪公司資料庫。 •若甲方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及簽證資料,而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遊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 【責任問題】 •凡參加遊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遊輪特別協議書請洽客服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