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Passport
 
護照新辦五天件(普通件)
工作天
7天(不含假日)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6. 護照申請表格1份
護照五天件14歲以下(普通件)
工作天
7天(不含假日)
效期
5年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5. 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6.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護照新辦五天件-役男(普通件)
工作天
7天(不含假日)
效期
3年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6. 護照申請表格1份
護照新辦4天件(急件)
工作天
5天
效期
10年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6.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7.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8. 護照申請表格1份
護照新辦3天件(急件)
工作天
4天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7.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8. 護照申請表格1份
護照新辦2天件(急件)
工作天
2天(不含假日)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6.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7.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8. 護照申請表格1份
護照新辦遺失六天件(普通件)
工作天
8天(不含假日)
效期
3年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 遺失證明正本1份
護照新辦遺失5天件(急件)
工作天
6天(不含假日)
效期
3年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遺失證明正本1份
護照新辦遺失4天件(急件)
工作天
5天(不含假日)
效期
3年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遺失證明正本1份
護照新辦遺失3天件(急件)
工作天
4天(不含假日)
效期
3年
停留時間
簽證官決定
所需文件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遺失證明正本1份
注意事項
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 事處辦理;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請參閱備註:第(5)點)。
2.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3.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 式2張(照片規格如備註:第(1)點),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5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 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 收費新台幣1,000元。
5.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6.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5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6個工作天。
7.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 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 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8.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 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 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並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及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9.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 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 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10.
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 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 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 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請參閱「接近 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備註
1.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 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 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 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 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3.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 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 「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
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 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 關證件正、影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6.
7.外交部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個人件受理 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7.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8.
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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