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Pass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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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五天件(普通件) |
工作天 |
7天(不含假日)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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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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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6. 護照申請表格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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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五天件14歲以下(普通件) |
工作天 |
7天(不含假日) |
效期 |
5年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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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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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5. 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6.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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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五天件-役男(普通件) |
工作天 |
7天(不含假日) |
效期 |
3年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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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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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6. 護照申請表格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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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4天件(急件) |
工作天 |
5天 |
效期 |
10年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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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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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6.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7.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8. 護照申請表格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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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3天件(急件) |
工作天 |
4天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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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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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7.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8. 護照申請表格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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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2天件(急件) |
工作天 |
2天(不含假日)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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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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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舊護照1份
2. 身分證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5.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6.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7. 申請人電話及緊急連絡人電話1份
8. 護照申請表格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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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遺失六天件(普通件) |
工作天 |
8天(不含假日) |
效期 |
3年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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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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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 遺失證明正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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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遺失5天件(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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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 |
6天(不含假日) |
效期 |
3年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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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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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遺失證明正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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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新辦遺失4天件(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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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 |
5天(不含假日) |
效期 |
3年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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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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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遺失證明正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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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照新辦遺失3天件(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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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 |
4天(不含假日) |
效期 |
3年 |
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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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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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身分證正本1份
2.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1份
3. 2吋彩色照片2張
4. 退伍令或免役令(免役者)正本1份
5. 遺失證明正本1份
6.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1份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8)點)
7. 護照申請表格1份
8.遺失證明正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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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 |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 事處辦理;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請參閱備註:第(5)點)。 |
2. |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3. |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 式2張(照片規格如備註:第(1)點),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
4. |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5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 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 收費新台幣1,000元。 |
5. |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
6.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5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6個工作天。 |
7. |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 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 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
8.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 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 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並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及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
9. |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 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 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10. |
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 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 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 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請參閱「接近 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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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 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 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 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
2.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 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
3. |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 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 「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
4. |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
5. |
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 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 關證件正、影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
6. |
7.外交部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個人件受理 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
7.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
8. |
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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